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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

关于印发《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巴中市人社局  来源:  日期:2025/8/26 13:57:16  阅读:88

各县(区)相关部门,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相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中共巴中市委宣传部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中市科学技术协会

巴中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25年8月22日



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一市四区三地”,引领带动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创新型领军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  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市社科联及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产业专业涉及部门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名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控制在20名左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按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产业技术开发、农业农村发展、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教育教学等)进行选拔;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业领域选拔数量可适当增加,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领域可暂不选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可增设细分领域专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有关行业部门确定。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学术技术人才中选拔推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巴中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各专业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专业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引领其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问题,引领技术攻关;

(五)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技术工作;

(六)具有中国国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未建立年度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选近5年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管理期)内的,“巴山优才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层次以上项目入选者在管理期内的,不再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不重复申报其他批次选拔。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市级以上的重要成果: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在国、省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并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主持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具有原创性、引领性和标志性,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成绩显著。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主持完成市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5+2+3”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研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推动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全市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宣传传播和弘扬巴中文化、促进巴中文化对外开放及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在人才培养、教学指导、学科建设、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取得重要成果。

(八)取得市级以上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每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推荐。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单位)、市级学术技术团体、中央和省在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团体)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选拔推荐,出具推荐函。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有效候选人低于选拔名额时,相应减少选拔名额。

(三)专家评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市社科联等各专业领域牵头部门分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选拔名额的2倍产生初评通过人选。申报人选低于选拔名额2倍时,择优推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内外同行专家评议初评通过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按照选拔名额推荐产生终评通过人选。

(四)对外公示。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终评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并颁发《巴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个人科研、学术交流等。补助资金在入选名单发布后的次年开始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申报推荐原则上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中产生。

(三)按规定享受巴中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四)在聘岗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为6年,从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算。

第十三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计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年度、期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期满后有新的重大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参与推荐选拔。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其他待遇:

(一)违背或丧失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由所在地区、部门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退休、调离本市、去世或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从次年起不再计发补助资金,当年度补助资金按实际使用情况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制,由入选人员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补助资金纳入用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追回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两站一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教育部及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和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要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便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