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共巴中市委宣传部 巴中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巴中社科联  来源:本站  日期:2023/9/22 15:51:33  阅读:450

各县(区)委宣传部,经开区党建工作部、文旅新区党政办,市级各部门,有关高校:

现将《巴中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巴中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中共巴中市委宣传部    巴中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922 


巴中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聚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突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为巴中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市社科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和规划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项目、基地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项目等。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发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社科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选题,经汇总整理、专家论证和研究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课题,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对策研究,更好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

第七条  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社科专家和社科工作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八条  社科设立社科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选一定数量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市社科联根据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社科专家库和评审专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

(四)课题负责人同年度一般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报。未完成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五)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完成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时报送课题申请书,申请书和申报材料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社科联。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通过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常规性课题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社科联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一般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市社科联将《申请书》分送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并进行量化评分。市社科联根据课题的平均得分,择优选出拟立项的课题,报市社科联党组审定;

(三)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由市社科联党组对进入会议评审的课题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的课题名单;

(四)公示。评审结束后,拟立项课题名单在巴中市社科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联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发布通知。公示无异议的课题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课题确定为正式立项课题,在巴中市社科联门户网站发布立项通知。

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保密制度。专家评审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二)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立项评审;

(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市社科联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市社科专家库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立项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标准:

(一)课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和预期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四)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负责对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组织评审专家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完成并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并根据评审专家建议意见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课题研究;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市社科联应对申请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结题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工作。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由市社科联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立项的课题分经费支持和自筹经费两类。有经费支持的课题根据立项数量、课题质量、经费总额以及成果鉴定结果确定支持金额,所有项目经费结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管理费等。

第六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三条 为科学评估并确保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鉴定的方式。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交5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联鉴定;

(二)组织鉴定者对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鉴定评审会议;

(三)鉴定评审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该项成果给出书面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中央媒体刊发的;

(二)研究成果经国家级部门批准结项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申请免于鉴定,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市社科联将择优编印成册进一步宣传推介,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科联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不配合市社科联督促指导项目实施的。

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社科联作出撤销项目决定。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一)不按照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相关材料的;

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与评审相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评审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十二条 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违反评审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原《巴中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