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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晏阳初研究会章程

作者:晏阳初研究会  来源:本站  日期:2022/6/10 15:40:50  阅读:1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术团体名称为:巴中市晏阳初研究会(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晏阳初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理论、从事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实践与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是巴中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广大热心于晏阳初思想的研究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乡村建设工作者和社会实践工作者,对晏阳初平民教育、乡村建设思想进行研究、推广与交流,助力乡村振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巴中市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巴中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四川省晏阳初研究会、市社科联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西段28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对晏阳初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新时代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交流、宣传、推广;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晏阳初的史料和编辑出版有关晏阳初研究的著作、刊物和资料;

      (三)创办和运作实践基地及实业,开展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及科技教育咨询服务活动;

      (四)加强与国内外晏阳初研究的专家学者、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学术交流,特别是新时代创造性实践活动的经验交流;

      (五)申报优秀科研成果,推荐本会优秀工作者;

      (六)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工作;(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如实填写登记表;(二)经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讨论;(三)提交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优先获得和购买本会编辑、出版的专著、刊物和资料;(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五)享受本会及会员的支持和帮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对晏阳初平民教育、乡村(社区)建设理论,结合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实际进行学习、研究、宣传和积极实践;(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任务;(五)向本会提供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资料;(六)向本会推荐新会员,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联系国内外友好人士,关心和促进本会的发展;(七)支持和帮助有困难的会员;(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由理事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表决产生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并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内设机构、二级学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八)领导和管理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二级学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九)提出章程修改建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必须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三次无故缺席视为自动辞职,由理事会补选适当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视情可设立秘书处、学术部、联络部、咨询中心。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和任命。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可设顾问若干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在本会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三)热爱学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模范执行本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会长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本会的一切工作;(三)代表本会进行对外交流、接受捐赠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每年向理事会总结报告工作。

      副会长按分工开展工作,每年须向本会报告分管工作情况,推荐优秀会员及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主持办事机构和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及会长报告工作;(二)协调各二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关系,并监督其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通过并任免;(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通过任免;(五)草拟有关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报告及任免事项;(六)理事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七)报告学会财务收支情况和公布详细账目,报告财务计划和开发的收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资助;(三)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的经费补助;(四)科研经费补贴、科技开发与咨询、培训经费及有偿服务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有关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开支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属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委宣传部及有关机关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清算结束,报市民政局注销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巴中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