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巴中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为巴中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巴中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三条 创新团队遴选面向全市公开申报,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团队按相关程序经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入选。
第四条 创新团队牵头负责人原则上须为我市相关领域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领导职务,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科研组织能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研究成员由5—8名骨干研究成员组成,骨干研究成员须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殊情况可放宽到大学本科)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创新团队组建秉持开放合作的原则,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区域吸纳优秀成员。支持各创新团队与全国有关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进行合作交流和协同创新,打造精干高效、多跨融合、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突击队”和“轻骑兵”。
第七条 创新团队要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大局,紧密结合巴中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决策参考价值。
第八条 创新团队研究项目纳入巴中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理论文章、决策建议、学术著作等。项目最终成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进行鉴定。
第九条 对创新团队的研究成果按高于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对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对创新团队探索实行重大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制度;对一些重大专项研究以及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项目研究,可采取动态委托和优秀成果购买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创新团队在完成我市创新工程研究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申报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并结项的课题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需接受市社科联组织的工作成效评估,按照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的评价导向,市社科联每年对创新团队承担项目情况、团队运行情况、研究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秀”“良好”等次团队,给予一定的团队建设经费资助;“合格”等次团队不予资助;“不合格”等次团队,取消团队称号。
第十三条 对创新团队的资助主要用于团队成员开展研究、教育培训、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活动等。团队所属单位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由巴中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起施行。

